新闻中心
  当前页面:新闻中心 >> 新闻快递
    普法教育课 提升职工法治获得感
    发布时间:2018-05-09 浏览量:2447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短信诈骗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花式多样,全国各地的医患矛盾纠纷也屡屡见诸报端。58日下午,医院邀请法律顾问张律师来院为职工上了一堂普法教育课。张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了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所用的一些案例都来源于生活,令职工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通过此次教育,旨在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正确引导职工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减少和化解社会及医患矛盾,推动医患关系和医院建设和谐发展。”院工会主席阚一芳表示。

                                                                                                                                                    (工会)


    普法小知识:



    防骗六招“小锦囊”


    一是戒除贪婪、虚荣心理:莫贪占小便宜,别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不要盲目追求他人的赞美、认可,不要过分爱惜面子。

    二是增强警戒防范心理:不要和陌生人多言语,不轻信、不盲从,遇事保持冷静,多想几个“为什么”。

    三是个人信息要保密:不要轻易向别人泄露个人和家庭的信息,尤其是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房产证等。

    四是办事要走正规途径:要从可靠的渠道接触信息,办事通过正规途径,不抱侥幸、走捷径心理。

    五是凡事多与亲友沟通:遇到事,先别急于决定,不要固执己见,多征求亲友意见,多沟通和交流。

    六是加强学习提高防骗能力:保持积极健康的心态,科学养生,不迷信神医、神药;多读书看新闻,了解知识,提高防骗能力。




    金融篇

    ●什么是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新借贷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贷规定》将企业拆借也纳入到了民间借贷的范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表现为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形成的借贷关系,其本质特征体现为非正规金融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经授权经营放贷业务,虽然其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但从其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最新借贷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吗?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最新借贷规定》的出台是以往精神的延续。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应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


    ●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如存在以下情形,相应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1.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反《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说的情形,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会严重扰乱信贷市场,会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用于非法用途的无效、利率超过上限部分,超过上限部分的约定无效。


    ●借贷手续要齐全

    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据,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据。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写出借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据。借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违约责任,以及其它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要素。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借贷用途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相反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贷要合法,主要是指借贷用途要正当,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赌博、诈骗、购买毒品或枪支弹药等非法活动的,这样的借贷行为由于被有关法律禁止而不受法律保护,属非法或违法的借贷。此时,出借人不仅自己的经济利益得不得保障,一旦得不到还款,则会投诉无门,如果被发现,反而将要受到行政或民事经济制裁,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自愿。若一方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等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在法律上将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借贷利率要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为了牟取暴利的借贷合同是不可取的,只有适当的利率才是合法的,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诉讼打官司时,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和判决确认的,切不可贪图暴利而冒血本无归的风险进行放贷。


    ●借款催收要及时

    打官司要讲究诉讼时效,否则就可能丧失胜诉期。超过胜诉期的债务则变成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临近到期时,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遇到借款人逾期不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借贷保证要具备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如忽视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盲目放贷,则可能由于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而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因此,对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应签订书面协议,对不动产和汽车等准不动产,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抵押权登记。


    ●法律责任要明确

    借贷合同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返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或者追缴非法所得等三种方法进行处理。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无效借贷关系是由债权人行为引起的,债务人只应归还本金;是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除归还本金外,还要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赔偿是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缴则是针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的。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出借的,法院有权依法给予双方违法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依法给予罚款、拘留。




    医患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