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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11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07-12-08 浏览量:2498
        经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继上海、宁波、北京、杭州之后我国第5个出台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该条例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的高度重视,市人大、市法制办、市卫生局组织进行了数十次调研和专题论证,吸取了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结合无锡地方实际,从高起点立法角度出发,对精神卫生的健康促进、预防、诊断与治疗、康复、法律责任等给予更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在保障精神病患者的隐私、入学、就医、就业等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政府、社会、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相应承担责任的思路,进一步明确了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精神病康复的重要性、运行机制和经费保障,对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强调行业管理和规范管理,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快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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