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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12-13 浏览量:13040

    一、背景
    我国有精神病患者1600多万,大量精神病患者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与康复。随着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精神残疾儿童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06年中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0-6岁精神残疾(含多重)儿童总数约为11.1万,其中孤独症导致的精神残疾儿童占到36.9%,约为4.1万。大多数孤独症儿童难以得到有效的康复训练和服务。
    “十一五”期间,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在覆盖8亿人口的县(市、区),对480万重症精神病患者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为10万名贫困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在31个试点城市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建立示范性康复设施,培训孤独症儿童筛查、诊断、康复训练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开展各项康复服务,使精神病患者得到基本康复服务,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在全国范围内,对780万名精神病患者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为20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每年为156万名稳定期精神病患者开展社区家庭康复训练。
    加强机构建设,开展试点工作。在全国20个城市开展孤独症儿童融合式社区家庭康复试点工作。每年为10000名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贴。
    三、主要措施
    (一)采取“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
    1.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卫生、民政、公安、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协作,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网络。
    卫生部门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内容,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资源优势,对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组织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及各级医务人员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民政部门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精神病患者,在医疗、康复、就业、扶贫救济、社区服务等方面对贫困精神病患者予以扶助。
    公安部门要了解掌握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庭和单位落实日常监护和治疗措施,会同卫生等部门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依法实施强制医疗。
    财政部门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将精神病患者纳入相应的医疗保障政策,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使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基本治疗。
    各级残联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服务工作,会同卫生部门开展摸底调查,组织精神病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做好稳定期精神病患者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工作,协助卫生、民政等部门,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
    2.技术指导。
    各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指定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作为技术指导中心,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指导基层开展摸底调查,对患者进行诊断,制定治疗与康复方案,开展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
    3.治疗与康复。
    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依托,以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发挥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以及监护小组的作用,形成住院、门诊、家庭病床、家庭看护相互配合的治疗系统。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重度急性期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向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转介病情稳定出院的患者。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在村(居)委会及监护小组的协助下,定期随访病人,开展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康复,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以及监护小组在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进行康复训练,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医务人员报告。
    以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以及监护小组为基础,在社区和家庭的共同作用下对稳定期精神病患者实施综合性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发挥社区康复协调员的作用,对社区家庭康复训练进行指导,制定康复计划,督导家庭开展康复训练。利用训练的方法和学习的原则帮助精神病人学会社会生活技能、社会认知,并且在训练的过程中增进人际交往的能力,广泛应用、长期保留。最终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
    多方筹措资金,加强精神病康复机构建设,统筹规划。每县(市、区)扶持建立一所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通过工疗站、农疗基地、活动中心、托养中心、中途宿舍、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多种载体,为精神病患者康复创造条件。
    利用社区康复站等社区服务设施进行精神病患者日间照料,开展心理疏导、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家属培训等康复活动。
    开展社区家庭康复训练,在社区和家庭的共同作用下对稳定期精神病患者在真实的社会环境实施综合性的防治康复措施,加强社会生活技能训练。
    (三)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
    将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精神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将重性精神病纳入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患者服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逐步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形成制度化救助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队伍建设,对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管理人员、社区医生、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培训,增强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专业服务能力。
    对社区医生从事包括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在内的公共卫生工作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稳定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队伍。
    组织编订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教材,制定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大纲、编制培训资料,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宣传教育工作。
    (五)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进一步规范机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儿童项目支持、提高康复水平和服务能力。
    1.机构建设。
    支持示范性地市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工作。发挥康复机构作用,开展师资培训、家长培训、社区指导工作,提高康复训练效果。
    2.融合式社区家庭康复试点。
    开展融合式社区家庭康复试点,发挥当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的资源中心作用,依托社区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技术指导、家长培训、知识普及,在社区和家庭开展全面康复训练。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普通幼儿园接纳孤独症儿童的融合式教育,做好与义务教育的衔接。
    3.康复救助。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儿童救助优惠政策,对贫困孤独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补贴,有效实施0-6岁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六)宣传普及知识。
    编写通俗易懂的科普读物,组织编写分类精神疾病家庭康复指南(光盘)。印发宣传画册,利用“精神卫生日”、“孤独症日”、“助残日”等多种活动,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反对歧视精神病患者,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检查统计
    (一)检查。
    各开展精防康复工作的县(市、区)每年要对本地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2013年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县(市、区)进行中期检查;2015年下半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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