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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3 浏览量:12811

    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就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门诊约定社区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在职3500元、退休4500元,分别提高至4500元和5500元。
    二、对于不愿门诊约定社区医疗的12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除外),原规定门诊医疗费用“返补”个人帐户政策取消后,其12种慢性病门诊费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5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3000元,分别提高至3500元和4000元。
    三、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万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26万元,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0万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
    四、将按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在外地(境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办理转诊手续的规定比例减半执行。
    五、扩大和提高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1、将血友病在指定医疗机构(暂定为无锡市人民医院)门诊上使用的专科药物(见附件1)的治疗费用,在限额内(暂定为8000元/年),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规定支付。血友病的诊断要点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纳入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化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包括树突状细胞治疗(DC),其费用限额(终身治疗),由原不超过6.87万元(五个疗程),现调整为10万元。
    六、对于在参加居民医保期间又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次年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执行“免责期”的规定。
    七、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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