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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于2011年2月9日获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SFDA)认定批准具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证书编号0302),现设精神科专业组,主要承担Ⅱ~Ⅳ期新药临床试验。
机构在行政上受院长直接领导,日常业务工作受机构负责人领导,设有机构管理办公室、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受试者损害和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和质保督查委员会等机构。机构负责人由程灶火副院长担任;张忠东任机构办公室主任;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
临床专业技术力量雄厚,医疗仪器设备先进,拥有专科病房、专科门诊及试验所需的配套设备以及处理可能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所需的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由经过GCP培训的合格团队配合开展临床试验,确保了临床试验高质量高水平完成。
机构工作以赫尔辛基宣言为指导原则,参照GCP原则,严格按各项制度和规范审查监督临床试验是否符合要求,为受试者提供公众保证。机构制定了一套严密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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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钱荣路156号
部门: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GCP办公室
邮编:214151
联系电话:0510--83219276
传真号码:0510—83219276
电子邮件:wxmhcjgb@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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